4月29日,廣東省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舉報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該《獎勵辦法》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
《獎勵辦法》主要依據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并參考國家、省相關文件制定完成,共8章31條,明確了舉報受理與舉報方式、舉報人的權利與義務、獎勵范圍與條件、獎勵原則與標準、獎勵程序、監督管理等內容。
按照《獎勵辦法》,公眾可直接向本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明確規定: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的原則,獎勵金的計算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兩種,按照罰沒金額(或刑事判決書的罰金)、獎勵等級綜合計算獎勵金額,單宗案件最高獎勵金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
發布會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麥教猛麥教猛表示,下一步將全面抓好《獎勵辦法》的貫徹落實,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監督的積極性,讓侵權假冒在廣東無處藏身,使制假售假者傾家蕩產。
(一) 盜版復制或者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他人專利,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二) 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三)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四) 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假冒許可證證書或編號的;
(五) 使用假冒偽劣原材料、零部件進行生產、加工、制作或者組裝的;
(六) 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七) 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
(八) 過期、失效、變質的;
(九) 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銷售的;
(十) 篡改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質期的;
(十一) 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的;
(十二) 假冒認證標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名優標志、防偽標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保健食品專用標志、商品條碼等標志標識,或者假冒合格證書、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等質量證明文件的;
(十三) 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說明書標明的質量狀況的;
(十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